1.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由医疗机构聘任。
2.委员具有参加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3.委员不得违反国家的法规和技术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制定的工作制度。
4.委员不得私自对外公布伦理检查的结果和在委员会内部有争议且未形成决议的伦理问题,对外公布信息需经医疗机构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