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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

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颁布了《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文件,规范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伦理原则。

本节将针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伦理原则及实施细则进行阐述。

一、伦理原则

(一)有利于患者的原则

1.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

2.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赠卵为目的的促排卵。

3.在遵守相关规范以及规定的前提下,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

4.不得买卖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对患者的配子和胚胎进行任何处理。

(二)知情同意的原则

1.夫妇双方必须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医务人员须让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可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患者作出合理选择相关的实质性信息。

3.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

4.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

5.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三)保护后代的原则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

2.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对通过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的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

4.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6.医务人员不得对其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

7.在尚未解决人卵胞质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质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

8.同一供者的精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9.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

(四)社会公益原则

1.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如禁止为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3.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

4.医务人员不得将异种配子和胚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五)保密原则

1.互盲原则 凡使用供精和赠卵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

2.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如卵子捐赠者和受者)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匿名是藏匿供体的身份;保密是藏匿受体参与配子捐赠的事实以及对受者有关信息的保密。

3.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不可查询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六)严防商业化的原则

1.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证,不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供精、赠卵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

(七)伦理监督的原则

1.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2.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

3.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二、实施细则

(一)尊重原则

在辅助生殖技术中,尊重原则是所有伦理原则中最重要的。尊重原则是指对能够自主的患者自主性的尊重,同时包括尊重配子和尊重胚胎。胚胎是人类生物学生命,具有发育成为人的潜能,更应该得到人的尊重。

(二)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独立的、自愿的决定权,是维系医患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核心。自主原则的实现有其必要的前提条件:①要保证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适量、正确并且患者能够理解的诊疗护理信息;②要保证患者有正常的自主能力,情绪是正常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并与家属讨论过的;③要保证患者自主性的选择和决定不会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发生严重的冲突。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首先体现在具有同样需求的不孕症患者,应该得到同样的医疗待遇、同样的服务态度和医疗水平,不能因为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民族、性别、职业、信仰、党派、国籍和血缘等条件而亲此疏彼。其次,公正原则还体现在对不同医疗需要的患者,给予不同的医疗对待。公正原则不否认人人均有的生命和健康的权利,但也不是人人都应得到平均的医疗保健和照顾。给予不同需要的患者以平均的医疗资源、医疗照顾待遇,也是一种不公正。在稀有医疗资源分配中就应以医疗需要为首要条件。公正除了对就医患者的公正外,还应考虑对子代、利益相关方乃至社会公益的公正。

(四)严禁技术滥用原则

辅助生殖技术属于限定使用技术,其中包含一些探索性使用技术,如人造配子技术、人卵胞质移植及核移植技术、线粒体移植技术等,这些技术在未得到临床数据的支持下,不得用于以生育为目的的临床治疗;以生育为目的禁止使用技术,如克隆人的技术、配子混合使用技术、代孕技术、胚胎赠送等。探索使用技术可以经过正规程序审批后进行探索性使用,禁止使用技术则是坚决禁止的。

(五)辅助检查的伦理原则

辅助检查的伦理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辅助检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辅助检查的道德规范是:①不能滥用各种检查。辅助检查要有疾病诊断指征的根据,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择必要的检查项目,以解决诊断和治疗的问题。②辅助检查的程序应该是先简单后复杂、先无创后有创、先费用少后费用高。这个程序原则不仅符合医学目的,而且也符合患者利益。医师要慎重选择辅助检查,不到非用不可时不轻易做检查,没有把握的新检查手段不能乱用。

(六)用药的伦理原则

用药的伦理原则是指医疗用药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辅助生殖工作者在用药问题上应持谨慎态度、以科学和伦理为基础、按最优化原则慎重选择用药。用药伦理原则具体是:①禁止不合理用药。凡违背医药学原理的,或不符合患者病情和生理状况的用药,属于不合理用药或滥用药物。②用药既要看到近期疗效,也要注意远期不良影响。在用药取得最佳近期疗效的同时,还要考虑药物蓄积可能对患者生命质量的影响,应考虑患者的长远效应。③坚持医疗原则用药。不能为了获取经济效益而滥开药物处方,增加患者的负担。同时也要拒绝少数患者的无理要求,不能迎合患者的好恶而多用药、用与疾病无关的保健类药等。

(七)严防医源性疾病原则

严防医源性疾病原则是指患者在诊治或预防疾病过程中由于医学的某种原因,包括药物、诊疗措施、医务人员的行为和言语以及由错误的医学理论或实验导致的疗法等因素所引起的疾病。

(八)不伤害原则

不孕症患者的治疗中,对剩余配子与胚胎的研究以及未来的临床应用研究中,如果出现利弊并存的矛盾,在权衡利弊时,应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并尽可能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对研究者和临床应用者的计划和行为要作出科学的判断,如对人体有可能出现伤害的情况,应立即停止。

(九)双重效应原则

双重效应原则是一种对医疗措施和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原则。任何医疗措施都具有两重性或双重效应。某一医疗措施的目的是好的,而且也可以带来明确的正面效应,这是医疗行为的直接效应,亦称第一效应;同时也会伴随着不可避免的技术性伤害,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等,这是医疗行为的间接效应,亦称第二效应,但不是此行为的目的。双重效应原则认定对医疗行为的道德判断以第一效应为主。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双重效应原则时,必须符合两个要素:一是医疗行为的目的必须是指向第一效应的,即医务人员的动机必须是有利于患者的;二是权衡各方面的价值利弊,医疗措施的第一效应必须大于第二效应,对患者是有益的、有利的、有好处的。

(十)最优化原则

即在选择诊疗方案时,要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诊疗效果。最优化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在进行临床思维和实施诊治方案时,追求医疗行为中的技术性与伦理性的统一,主要内容有:①疗效最好。指诊疗效果从当时医学科学发展的水平来说是最佳的,或在当时当地是最好的。其中包括治疗方案最佳、选用药物最佳、手术方案最佳等。②安全无害。指尽可能地减轻对患者的伤害。在治疗效果相当的情况下选择最安全、伤害最小的诊疗方案。对必须实行但又有一定伤害或危险的诊疗手段,应尽力使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③痛苦最小。在保证诊疗效果的前提下,采用的诊疗方案应尽可能注意减轻患者的痛苦,包括疼痛、血液损耗、精力消耗等。有些非常规性的特殊检查,只能在必须的、有针对性且并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能使用。④耗费最少。在保证诊疗效果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在选择诊断手段、治疗方案和选用药物时,应当多方面权衡,考虑患者的经济负担和社会医药资源的消耗。